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章程 :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4 年 6 月 23 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简称 “ 中国橡协 ” ,英文名称为: China Rubb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CRIA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

 

第二条

中国橡协是不分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全国橡胶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中国橡协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自主、自立、自律原则。

 

第四条

中国橡协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中国橡协驻地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中国橡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收集、传递国内外各种科技、经济信息,出版刊物和资料,建立和管理网站。
(二)组织或参加行业关于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动态、国内外发展趋势、进出口动态、原材料情况等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令条例提出建议,争取国家对行业给于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推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评价和交流、推广。
(四)组织本行业人才的培训,促进人才交流。
(五)组织或参加各种技术经济评价、竞赛评比、交流,开展各种技术、经济的咨询、诊断等活动。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产品价格自律,监督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工贸协调、产销衔接和市场不断规范化。
(七)经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和参加国际间科技信息、经济贸易交流以及出国展览、考察等活动,发展与国外、境外同业及同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八)实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学研相结合,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九)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保护行业利益。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橡协接纳从事橡胶工业生产、科研、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橡胶协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单位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橡协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条件、一定规模和一定影响的;
(三)有要求加入中国橡协意愿并照章办理申请的;
(四)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第九条

中国橡协会员入会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凡要求加入中国橡协单位,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介绍本单位情况;
(二)中国橡协接到申请书以后秘书处进行预审,认为符合条件,发给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接到登记表如实填妥后,连同入会费 1000 元寄送协会秘书处;
(四)秘书处接到登记表和入会费以后,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及时发出会员批准通知书和会员证书,寄发资料、刊物,通知其参加活动和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条

中国橡协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刊物、资料等服务的权利;
(四)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中国橡协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为协会组织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中国橡协会员应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故停产、合并、转产应及时通知协会注销会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中国橡协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橡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为当然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中国橡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国橡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国橡协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总人数的 25~30% 。

 

第十八条

中国橡协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组建、撤销、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核准其年度工作经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国橡协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国橡协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橡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选举和罢免主席团主席,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橡协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橡协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努力学习,热心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橡协会长为中国橡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橡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橡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橡协秘书长应是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向理事会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贯彻 “ 企业家办会 ” 的精神,中国橡协实行主席团制,进行改革探索。

第三十一条

中国橡协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由 30--40 人组成,其成员候选人包括:本会会长、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现职领导人、本会副会长或分会(委员会)的负责人,本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主席团成员条件:
(一)所在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二)所在企业是本会的理事单位;
(三)备选人是企业现职主要领导人,在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较好、较重要的影响;
(四)本人自愿积极参加中国橡协的工作。主席团设执行主席 2 人, 1 人为中国橡协现任会长;另 1 人从企业成员主席中推选产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中国橡协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橡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根据本会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分会(委员会)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分会(委员会)每年向本会提出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年终向本会提出工作总结。分会(委员会)受本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由分会(委员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数占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领导和开展日常工作。分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分会(委员会)理事会提出候选人,经本会同意后,最后由本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中国橡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管理细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橡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照章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会员入会时照章缴纳的入会费;
(六)政府部门委托工作所付的经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中国橡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分级收取会费办法,具体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橡协依法拥有和管理本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资产。第三十六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所有,由本会统一管理。本会委托各分支机构收交会费和开展相关业务。各分会(委员会)每年按总收入(包括会费、入会费及一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本会。上交比例轮胎为 30% ,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制品、炭黑、废橡胶综合利用、乳胶、机头模具、助剂、骨架、营销为 20% 。分支机构每年向本会提交年度财务预算,经本会批准后执行。年终向本会提交年度财务决算,结余资金(含以往历年结余总额)按 60% 上交本会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橡协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中国橡协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中国橡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中国橡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重大支出须经理事会批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中国橡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分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变更或秘书长易人必须接受本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中国橡协的资产受法津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中国橡协(专业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讨论制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中国橡协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中国橡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橡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橡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中国橡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中国橡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中国橡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橡协章程经 2004 年 6 月 23 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中国橡协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中国橡协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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